最新技术取向的催眠概念,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人类心理现象及其影响下的精神功能和行为活动的科学,兼顾突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
目前以状态定义催眠占主导地位,但持批判意见者认为,所谓的意识应当是连续的,将通常状况作为一种意识状态,睡眠作为另一种意识状态,再将催眠作为一种“转换状态”是“可笑的”。同时批评者认为,实验室的数据是最原始的,这些原始的数据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而必须结合社会、认知理论才能得到进一步的阐释。在他们看来,催眠完全是一种技术,是沟通意识与潜意识、沟通大脑与躯体的技术,这是一个过程,忽略所谓的“状态”。一些机构与学者即以过程与技术定义催眠,比如:美国医学会的催眠定义)为:典型的催眠涉及对过程的介绍及催眠性诱导。在介绍中告诉被施术者将会呈现一些意像性、体验性暗示;而催眠暗示则是初始暗示的延伸或细节,以调动被试的意像。催眠过程中鼓励被试对暗示起反应,并对这些反应作评估。具体的暗示有赖于催眠师(或临床研究者)的目的与意图。
日本学者平井富雄也认为:所谓催眠,就是极力压制理性的机能,让强烈的感情自然流露。用大脑生理学来解释,就是抑制大脑新皮质的作用,并将古皮质的机能从其控制之下解脱出来。
平井富雄并不是最先提出这一观念的人,催眠大师艾里克森早就提出,催眠即是大脑功能由优势的言语半球转向想象优势的半球。因而艾里克森不强调“状态”,而是更强调技术性、强调个性化。并且“他不断地尝试新的方法,如果有新的方法可以解决问题,他绝不会延用旧笑亥助泄丈学溥全学应落丈催眠冲突管理研究的方法”。他极大地丰富了传统催眠理论与技术,提出“随意式催眠”概念。
在其60余年的催眠实践中,往往根本就不提“催眠”、“睡眠”的字眼,也不强求受术者进入“催眠状态”,只要受术者对其指导语发生反应,并且其信念、价值观、行为等发生改变就可以了。在许多的时候,艾里克森式催眠并不拘泥于形式,拘泥于特定的地点,在餐厅或咖啡馆,在普通的清醒对话当中,也可以进行催眠治疗。也就是说,在许多的情况下,并不需要进入催眠状态(trance)就可引导出诸多的催眠现象。从这一角度讲,催眠的确并不依赖于“状态”。
艾里克森的“非状态”思想在他的学生那里得到很好的继承与发扬。Ritterman是艾里克森的学生,同时又是家庭疗法大师米纽庆的学生。她在家庭催眠治疗体系中提出的“偶然性催眠”概念,将“非状态”论继续向前推进。她认为家庭成员间不自觉地利用催眠性线索,那些显症者可能就是偶然的消极性催眠的受害者。类似地Ritzman将这一概念应用到学业不良的研究中,他认为学业不良的学生可能是早年偶然受到“将来不会成功或不能成功”暗示的结果,通过催眠回溯揭示这些早年催眠暗示并清除之,即可提高这类学生的学业成绩。
格林德、班德勒在艾里克森等人理论与技术的基础上形成的“神经语言程序学”(NLP),被广泛应用于心理咨询、商业培训等各个方面,亦不拘泥于“催眠”形式,大多数的情况下来访者保持清醒而不需要进入“恍惚”的催眠状态。发展到这一阶段,催眠愈来愈接近艾里克森所谓的交流、沟通的技巧(格林德等序),“催眠状态”概念也逐渐被淡化。也正是因为如此,如今催眠已突破临床心理学的范畴,在心理学、医学、社会学、刑侦学、司法学、艺术、表演、销售和谈判等各个领域均有广泛的应用与研究。尽管如此,由来以久的状态与非状态之争,可能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因为状态与非状态之争的背后是另一个问题,催眠到底是实体的还是概念的?主张“状态论”的实验催眠学家们已经找到一大批依据证实它的存在,包括生物化学的、免疫学的、脑电学(脑电图、脑电地形图、ERP)和脑影像学等等一大批的指标在催眠状态下,均有特异性的改变(具体请参见综述)因而催眠状态确实是实体存在的;然而,依照临床催眠学家们看来,催眠的首要条件是“取信”,或者说是构建和谐的催眠关系,这在相当的程度上决定着催眠的效果,换句话说,“信之则有,不信则无”,并且临床催眠实践也确实如此。那么从临床的角度看,催眠又是概念的。不过从艾里克森的概念来看,二者的争论实际上又是统一的:没有一定的技术,则必须会导致阻抗与冲突,最后会影响催眠状态的出现,表现为来访者感受性的低下。在整个催眠体系中,技术应是核心的。因此,如果不加特殊说明,催眠均指催眠技术而言。这种技术即是催眠冲突的管理。
心理学的名称来源于希腊语,是一门研究人类及动物的行为与心理现象的学科,既是理论学科,也是应用学科。包括理论心理学与应用心理学两大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