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证人证言及证人心理

最新第七章 证人证言及证人心理,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人类心理现象及其影响下的精神功能和行为活动的科学,兼顾突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

一、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所谓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或侦查机关所作的陈述。在法庭上,证人的证言被用于确定犯罪事实。因此,证言是否可靠直接关系到对案件的处理是否公正。

证人证言及证人心理证言作为证据使用时的可信度,可分为完全可靠的证言、不完全可靠的证言和完全不可靠的证言三种。影响证言可靠性的因素极其复杂,归纳起来可分为证人主体内外两大类因素。

主体外因素包括:

①自然因素,如证人感知案情时的光线、气候、气温、距离、障碍物、从感知案情到陈述案情的间隔时间等;

②案件本身的因素,如发生速度、频度、经过时间、方位、感知对象有序无序、感知对象产生刺激的强弱、感知对象和背景的对比度、案犯的伪装等;

③人际关系因素,如案件发生后证人之间的讨论,亲友对案件的讨论,人们对案件的流言,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对证人施加的影响,询问人员的暗示等;

④陈述时的情境因素,如询问场所的严肃气氛,询问人员态度的粗暴和询问方法的失当等。

主体内因素包括:

①生理因素,如证人感觉器官缺陷,大脑损伤,记忆力衰退,醉酒或有病痛等;

②心理因素,如对案件事实、情节的认知错误,紧张不安,恐惧惊慌,愤怒等;

③行为因素,如证人在感知案情时从事何种活动等。

二、证言的可靠性判断

证人证言是否可靠,需要用科学的标准去分析判断。通常以一般的科学推理法则为依据,将证言的分析结果同从其他途径得到的确实情况进行对照研究,即以案件的全部情况来分析证言的逻辑结构。

判断证言可靠性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证言形成心理分析法。通过证人证言形成过程中感知案情、记忆案情和陈述案情的分析,对证言的可靠性作出判断。这一方法要求:确定证人的感知、记忆和陈述能力是否正常,分析证人证言形成过程中受到哪些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②作证动机分析法。通过对证人作证动机的分析,对证言可靠性作出判断。这一方法要求:分析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及他们的亲属有无利害关系,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以及利害关系的程度如何;分析证人有无受到被告人、被害人或他们的亲人的威胁、利诱或求情;分析证人在询问过程中,是否受到询问人员的诱骗,威胁甚至刑讯逼供等非法对待;了解分析证人的个性品质,特别是法制观念、道德品质、一贯表现等。

③关联性分析法。通过分析证人证言与案件的事实情节是否有直接或间接关联,来判断证言的可靠性。这一方法要求:分析证言能否证明要证案件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若能证明,即属有关联性,否则为无关联性。与案件事实情节有直接关联或间接关联的证言,都是可靠的。

④对比分析法。通过对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对照比较,分析证言的可靠性。这种方法要求:分析同一证人的证言前后有无矛盾,证人与证人之间的证言有无矛盾,证言和其他证据有无矛盾,如发现矛盾,则须进一步查证核实。

⑤询问记录分析法。即从实际询问记录中发现证言可靠性的信息资料。这一方法要求:尽可能正确无误地记录询问和答问的内容,注意询问人员是否采用了有暗示性的发问方式或其他暗示方式,辨别证人是否接受了暗示,上述五种判断证言可靠性的方法应相互配合使用,才能取得最佳效果。

三、证言的形成过程

全过程可分为证人感知案情、记忆案情和陈述案情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不可分割,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阶段,都不能形成证言。

四、影响证言可靠性的心理因素

㈠、证人的感知能力

证人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感知能力。证人对案件事实和情节的感知与对一般事物的感知相同,都必须借助感觉器官。由于人类感知客观事物最为重要的是凭借视觉和听觉,因而视觉器官和听觉器官有缺陷,最能影响感知能力。证人作证时,询问人员必须注意到证人的感觉器官有无缺陷及其缺陷程度。有时还要了解证人在感知案件发生时,感觉器官有无暂时病变。感觉器官有缺陷的证人就会完全或部分丧失有关的感知能力,致使有关方面的证言不可靠或无法作证。期望、偏见对证人知觉有显著的影响。知觉过程实际是一种心理加工过程。这种加工过程包括从环境中对信取样并且分析信息。如何对信息取样要受人的内部期望的指导。期望可以导致快而精确地对客观事物产生知觉。但是,期望也可能导致相反的情况,使证人的知觉失实。偏见是造成知觉错误的又一原因。所谓偏见,是指对于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片面看法、不公正态度。偏见常常比较顽固,这是个体对于特定的人、特定事物的一种定型看法。偏见对于弄清事实有害,特别是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更是如此。证人可能因偏见而使自己的观察失实并提供不可靠证言。

㈡、证人的记忆能力

证人的记忆能力包括识记、保持、再认和回忆的能力。缺乏这些能力,证人就不可能陈述感知到的案件事实和情节,从而丧失作证能力。证人的记忆能力因人而异。证人的职业训练影响其记忆能力; 证人的健康状况也影响其记忆能力,特别是脑部有病变成损伤的证人,记忆能力会减弱甚至丧失。

证据辩认是反映证人记忆能力的重要指标。指在犯罪侦查过程中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人或物的再认,以作出同一性判断。担任辨认的证人,通常业已作证,即对其所目睹的嫌疑人或可疑物件曾经作过描述,当嫌疑人或可疑物件发现后,则须由该证人加以辨认证实,以便为侦查机关作出正确判断提供依据。证据辨认包括人物、尸体、语音、场所、车辆以及凶器、赃物等物件的辨认。实验证明,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准确辨认。 证据辨认的错误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识记过的人和物不能认出;二是认错对象,即误认。发生证据辨认错误的原因主要有:

①对人或物之间的细微区别没有分辨清楚;

②识记后保持不巩固或记忆印迹变形;

③当初辨认对象和环境条件与以前识记时的有关对象和环境条件差别较大;

④证人在辨认时存有恐惧惊慌、紧张不安的情绪;

⑤证人的无意识迁移,即证人把在别处看见的人和物件情绪;

⑥证人的无意识迁移,即证人把在别处看见的人和物件误认为犯罪人和与犯罪有关的物件;

⑦定势偏见的影响,即证人在辨认嫌疑人或可疑物件时,有可能根据头脑中固有的定势偏见(先入为主)加以认定,从而出现误认;

⑧询问暗示和社会生活暗示的影响。如向证人提出“你看到的是这把刀吗?”或“你看到的刀是不是这把?”。

㈢、证人的作证态度

证人对自己所感知、记忆的案件事实和情节是否持诚实态度,作实事求是的陈述。对作证能持诚实态度,作实事求是陈述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较为可靠。对作证持不诚实态度,有意作与感知、记忆的事实不符的陈述,则其证言不可信。其表现主要有以下三种:①夸大。有的证人为了使被告人受更重的刑罚处罚,或赔偿更多损失,故意夸大事实,有的证人夸大成习,为哗众取宠,陈述时也容易夸大事实。②隐瞒。证人为庇护犯罪分子,或同情犯罪分了,有意隐瞒犯罪事实和情节。③倾向性。证人与被告人关系密切,而是非又不清时,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陈述。

㈣、证人的伪证动机证

推动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的内心起因。伪证和误证不同。伪证行为的主要特征是证人主观上具有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从而提供虚假证明;误证行为则是证人主观上没有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只是由于证人证言形成过程中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使感知、记忆和陈述案情发生错误,而提供假证。伪证是一种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误证不是犯罪。

证人作伪证的动机主要有:为保存自己而庇护共犯、营救亲人、报恩、贪利、碍于情面、献媚、安全需要、图报复、同情、利害关系以及对询问人员怀有抵触敌对情绪等。

㈤、证人的作证动机

引起和推动证人的作证行为以满足一定需要的心理动因。证人的作证行为,并非出于同一动机。一般说来,证人作证行为表现为主动作证、不证和伪证三种形式。这三种形式又有许多不同的具体的动机,尽管作证的动机复杂多样,但归根到底都是由某种需要引起和推动的。例如, 出于对犯罪分子的愤恨、对被害人的同情这种社会性需要引起和推动证人主动作证的动机;由友情和爱的需要以及私利的需要引起和推动证人主动作证、不证和作伪证的动机;由图报复、泄私愤的需要引起和推动证人主动作证或作伪证的动机;由怕报复或被逼迫的安全需要引起和推动证人不证或伪证的动机等等。

㈥、证人否定前证的动机

证人否定以前提供的证明而提出新的证明的内心起因。可表现为证人否定以前的陈述而作新的陈述,否定以前的辨认证据以及否定以前提供的物证或书证。证人在新的陈述中,补充以前陈述时由于遗忘而遗漏的部分情节,或修正以前陈述时的某些不确切的内容,不能视为否定前证。

㈦、不同性质证人的心理

1.刑事证人的特有心理

刑事证人对加害人的憎恨往往与被害人受害程度有关。刑事案件发生后,被害人的财产、肉体和精神都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这些情况的存在,可能使目击案件发生的证人产生两种特有的心理:

①憎恨。

证人在目击刑案发生时,虽然不能制止一瞬间发生的事件,但被害人受到不法侵害的事实,却使证人对加害人产生一种憎恨的心理。证人的憎恨情绪可以导致以下几种处理行为:一是憎恨的同时立即逮住加害人,有时甚至帮助被害人反抗,这种情况类似古代的“路见不平,拨刀相助”。二是立即报案。目击者目睹加害人实施犯罪行为后逃之夭夭,可能出于对加害人的憎恨,立即报告有关部门。三是协助侦破。对加害人有憎恨情绪的目击者,希望能早日破案,以便能给予加害人应有的惩罚。因此,在行为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破案。 从总体上说,对加害人的憎恨情绪是一种有利于刑事诉讼行的情绪。

②恻隐心。

这种心理更多地体现在证人对被告人身上。证人产生这种理的原因大体有三种情况:

a.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过失的;

b.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与客观因素有较大的关系。

c.三是被告人平素为人圆滑,善于逢迎,人际关系好。

另外,就证人本身而言,若重感情、义气,对相识的被告人多有测隐之心。证人有侧隐之心后,在提供证言时难免避重就轻,使证言在一定程度上背离客观事实。

2.民事证人的特有心理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有本质的区别。在民事案件中,被告人与原告人的诉讼地位是完全相同的。在民事纠纷中,原、被告双方都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民事证人会有与刑事证人不同的心理表现:

①左右为难。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一般都与原、被告相识,证人与被告人、原告人在感情上一般没有很明显的亲疏。常常使证人感到自己的陈述无论如何忠实于事实,客观上都会对一方有利而对另一方不利。于是,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

②成见效应。 前面说了,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原告人、被告人大多数是彼此相识的,相互之间不仅有友好的可能,而且有矛盾的可能,因就容易产生成见。

成见效应产生于“偏见”。一般地说,矛盾的一方对另一方有成见,并不一定在外部语言上有表露。因此,了解证人的交往情况,对于分析证言的可靠性是很重要的。

 

心理学的名称来源于希腊语,是一门研究人类及动物的行为与心理现象的学科,既是理论学科,也是应用学科。包括理论心理学与应用心理学两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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