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八章 审讯心理,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人类心理现象及其影响下的精神功能和行为活动的科学,兼顾突出的理论性和应用性。
一、审讯心理
指公安预审人员与审讯对象在审讯过程中相互间的心理交往规律。 审讯中双方的攻防心理是审讯心理的主要特征。审讯中,司法人员力求突破犯罪人的供述障碍,以达到揭露和证实犯罪事实的目的;犯罪人则处处设防,唯恐罪行被揭露,在双方之间形成一方进攻、另一方防守的心理。这种攻防心理是对立的统一,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
二、审讯中的心理变化过程
审讯对象是各种各样的犯罪人和犯罪嫌疑人。他们在接受审讯期间具有畏罪、侥幸、恐慌、抗拒等复杂心理状态。随着审讯的进展,其心理变化一般要经历试探摸底、对抗相持、动摇反复供述认罪等四个阶段。对公安预审人员而言,审讯过程是对案件真相的间接认识过程。预审人员应在对案件获得初步认识的基础上,通过讯问犯罪或犯罪嫌疑人,进一步搜集和审查证据,以达到完全认识案情真相的目的。
㈠、审讯中的心理排斥
在审讯过程中,由于执行审讯任务的司法人员努力揭露嫌疑人的罪行,而罪行的彻底被揭露又是受惩的前提,因此,由于利害攸关而带来审讯工作人员与嫌疑人之间的心理排斥。这种心理排斥首先表现为犯罪人对司法人员的严密戒备心理,其中包括初次接触以前的“防卫”计划,和审讯进行过程中的寸步不让等,其次表现为或显露于外或隐藏了内的情感上的对立,再次则表现为犯罪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时的暗自庆幸和被迫供述后的失落懊丧。㈡审讯中的供述障碍
在审讯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不愿作出真实完全供述的心理,即供述障碍中的有意的供述障碍。供述障碍,即在预审过程中阻碍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做出真实而完全供述的内心因素或心理因素的总和,由于这些因素的存在起作用,犯罪嫌疑人就产生了种种不同形式的拒不供述的心理状态和行为表现。
在预审过程中,供述障碍是顺利完成预审工作任务的主要障碍,能否突破这种心理障碍,是预审中工作成败的关键。因而,预审人员应全力探寻被讯问的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头脑中存在着怎样的供述障碍,找准其相关因素,使之产生供述动机并形成供述决意。 犯罪人或犯罪嫌疑人在预审过程中的供述障碍,多见下列因素:①畏惧心理。唯恐供述越彻底,遭受的惩罚越严厉;②侥幸心理。以为公安司法机关未必真能查出自己的罪行和取得足够的证据;③ 不愿供出同案犯或关系人;④对立情绪。由于与我公安人员接触中产生不满,成为供述障碍;⑤破罐破摔。情绪悲观,不求得益;⑥不相信“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⑦不懂得刑法关于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定的可以认定被告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
除上列完全可由被告人意志控制的随意的供述障碍之外,还有被告人主观意志难以控制的不随意的供述障碍,如被告人曾经存在的感知障碍以及记忆障碍,陈述障碍等等。预审人员对于后者应具体分析,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和对策。
㈢、审讯中的心理接触
在审讯过程中,司法人员为了消除或削弱存在于讯问人与被讯问人之间的心理隔阂,而设法与被讯问人建立心理联系与心理相容的过程。建立良好的心理接触是审讯得以顺利进展并取得成效的基本条件之一。良好的心理接触一般应当包括:①给被讯问人一个严肃、公正、无私、精明的良好印象。②创造适宜的对话情境。③造成适宜的讯问气氛。④形成有利的审讯态势。建立良好的心理接触可运用各种不同的方法。 ㈣、审讯中的心理相容
指在审讯过程中,司法人员与被讯问人之间在心理上取得某种程度的协调和相互理解。心理相容是审讯活动得以顺利进展并取得成效的基本条件之一。审讯过程中的心理相容大致应当包括:①司法人员与被讯问对象均有开始对话和继续对话的动机、愿望和积极性;②被询问对象相信司法人员的公正和依法办事,并能做到尊重被告人的人格;③司法人员表现出相信被询问人早晚定会选择光明的出路,作出真实完全的供述;④司法人员和被讯问人员都把审讯活动的顺利进行看成是不可避免的,愿意共同促成审讯活动的圆满完成。审讯中的心理相容主要应依靠司法人员通过心理接触和各种有效的、适当的心理影响来达成。
三、审讯中影响判决的心理因素
㈠、审判员心理品质
审判员受国家任命从事审判工作,除政治素质外,还必须具备从事审判工作特有的职业心理品质:①高度的责任感。审判员的工作关系到社会会主义法制的严肃性与司法机关的信誉,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②良好的交往能力和组织能力。善于同公诉人、辩护人和风他诉讼参与人建立联系,取得合作。善于组织法庭活动,具有洞察真相的观察力、辨别真伪的判断力与一定的指挥能力。 ③丰富的知识。熟练掌握法学知识,并懂得社会学、犯罪学、心理学,刑侦学、法医学以及企业管理、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以适应审理案件的需要。④坚强的意志品质。审理案件特别需要理智,防止感情用事,并且排除各种外部压力,坚持以事实力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办案。⑤善于集中注意,活跃思维。
㈡、审判认识
指审判人员对嫌疑人犯罪事实的认识和判定。审判认识过程,始于假定终于确信。任何一个审判员办案,从他审查案卷时起,就对这个案件有一个基本看法,这就是假定。随着法庭审理的进展和大量证据的进一步展现,审判员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更加充分、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进行推理,最终得出一定的结论,这就是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和确信。审判中有时造成事实误认,主要原因是:①假定欠妥,并固执己见,拒绝在事实面前修正原有假定;②取证不当,例如证据量不足、采用了缺乏证据能力的证据、对反证未予重视等;③推理不当,演绎多,归纳少,逻辑思维过程有缺陷; ④审判人员有偏见,如从初宁人态度和某种印象出发、以致造成事实误认。
㈢、审讯的心理对策
在审讯过程中,司法人员运用心理科学特别是审讯心理学的原理,针对讯问对象的个性、犯罪心理、反审讯心理和不断变化着的心理状态,制定和采取的审讯策略、方案和方法的总和。审讯的心理对策可分为一般的审讯心理对策和具体的审讯心理对策。一般的审讯心理对策是根据审讯心理的一般规律,从总体上提出的审讯心理对策原理和原则,对审讯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具体的审讯心理对策则是在审理具体案件时针对特定的被讯问对象所制定和采用的审讯心理对策。所制定和采用的审讯的心理对策至少包括以下基本点:
①加强心理接触,建立心理相容;
②根据一切可能掌握的情况,分析和洞察讯问对象的供述障碍;
③根据讯问对象的个性特点、犯罪心理、反审讯心理和心理状态,设法破除其供述障碍,培养其供述动机;
④在培养供述动机的基础上,促使讯问对象进一步形成供述决意,作出真实完全的供述。为了实现上述各点,必须成功地运用各种针对性的审讯方法,而这一切的基本依据是:1.法律和有关政策;2.证据;3.逻辑
心理学的名称来源于希腊语,是一门研究人类及动物的行为与心理现象的学科,既是理论学科,也是应用学科。包括理论心理学与应用心理学两大领域。…